谢建文、谢铭华:
本院受原告张锦标与被告谢建文、谢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。原告起诉请求判令:一、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6995.8元;二、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以46995.8元为本金,按年利率6%,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,现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942.41元;三、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,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,由审判员张高龙担任审判长,与人民陪审员黄惠谊、欧阳永富组成合议庭审理,由书记员欧阳凯婷担任记录,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均安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。请你准时参加,逾期将依法判决。
特此公告
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